产品类别 | 产品名称 | 适用范围 |
车辆及配套设施 | 汽车 |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,且已批量生产的,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M 类、N 类汽车的节能认证。 |
摩托车 |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,采用内燃机驱动或电驱动且已经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L1(电驱动)、L3(内燃机驱动+电驱动)、L4(内燃机驱动)和L5(内燃机驱动)的摩托车和已经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(仅电驱动)的节能认证。 | |
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 | 本规则适用于采用充电模式3* 的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的节能认证。 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国家、行业标准或企业明示标准的要求。 注:关于充电模式的定义详见GB/T 18487.1-2015《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:通用要求》 | |
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 | 本规则适用于采用充电模式4* 的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的节能认证。 本规则不适用于分体式充电机和直流供电的非车载充电机。 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国家、行业标准或企业明示标准的要求。 注*:关于充电模式的定义详见GB/T 18487.1-2015《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:通用要求》 |